申请支付令时,“执行依据类别”一般填写“支付令”或“民事支付令”。以下是详细说明:
支付令的法律性质
支付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产物,属于非诉程序中的执行依据。其核心特征是:无需经过完整诉讼程序,法院经审查后直接发出支付命令,要求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因此,在执行依据类别中需明确体现其非诉性质。
填写规范与注意事项
- 准确表述:直接填写“支付令”或“民事支付令”,避免使用“判决书”“调解书”等诉讼程序文书类别。
- 文书编号对应:需与法院出具的《支付令》文书编号完全一致(如“(202X)X民督X号”),确保执行法院能快速匹配文书。
- 材料完整性:提交申请时需附上支付令原件及送达证明(如债务人签收回执),证明文书已生效且履行期届满。
特殊情形处理
- 支付令失效后:若债务人提出有效异议导致支付令失效,需转为普通诉讼程序。此时若获得新判决,执行依据类别应改为“民事判决书”。
- 多份支付令合并执行:若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申请多份支付令(如分期债务),需在执行依据中列明所有文书编号,并注明“合并执行”。
提示:填写时务必与法院出具的支付令文书保持一致,如有疑问可携带文书原件向我咨询,我会协助核对具体表述及编号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