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四十九条超过10 咋办-李赞祥律师|法行宝
2026-04-03 行政纠纷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若出现超过10%的变更情形,需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1. 合同变更未超10%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且变更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10%。此情形下,直接签订补充合同即可,无需重新招标。

  2. 合同变更超过10%的情形
    若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则需分两步处理:

    • 第一步:重新招标或采购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若变更导致合同实质性内容改变(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确保程序合法性。
    • 第二步:签订新合同
      重新采购后,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新合同,原合同自动终止。需注意,不得直接修改原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否则可能因程序违法被认定无效。
  3. 例外情形:紧急采购或单一来源
    若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疫情)或技术唯一性等特殊原因,无法重新招标,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一来源采购,但需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如专家论证意见、行业特殊性说明等),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风险提示:

  • 超过10%的变更若未履行重新采购程序,可能面临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罚款,甚至采购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 供应商若参与违规变更,可能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影响后续投标资格。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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