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所有权归属-凌嘉敏律师|法行宝
2026-04-01 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首先依据合同中的明确约定确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依法归出租人所有。 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基础与原则

  1. 约定优先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这意味着,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无论是归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所有,都应遵循该约定。例如,合同中可能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如1元)即可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此类约定合法有效。
  2. 法定归属原则:

    • 当合同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通过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这是因为融资租赁的本质是“融资+融物”,出租人通过保留所有权来保障其资金的回收。

二、租赁物归属的具体情况

  1. 归承租人所有:

    • 留购: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一个名义价格(通常金额较低),即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融资租赁中常见的获取所有权方式,相当于分期付款购买设备。
    • 续租后取得所有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选择续租并经过一定期限后,租赁物所有权自动转移给承租人。
  2. 归出租人所有:

    • 合同明确约定: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必须返还给出租人,承租人需按约定将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租赁物交还。
    • 承租人违约: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严重违约,如长期拖欠租金,出租人有权在租赁期满前或期满时收回租赁物。
    • 退租: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将租赁物按使用后的状态交还给出租人,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出租人。
  3. 其他处置方式:

    • 拍卖、变卖:经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可将租赁物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约定分配。
    • 捐赠或报废:在特殊情况下,如租赁物无使用价值或继续使用成本过高,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捐赠或报废处理。

三、实务建议与注意事项

  1. 明确合同条款:

    • 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方式,包括是否留购、续租或退回等,并注明象征性价款的金额及支付方式,以避免后续争议。
  2. 评估残值风险:

    • 出租人应提前规划租赁物残值处理方式,如二手市场处置、折价回购等,以降低风险。
    • 承租人需关注租赁物技术迭代风险,避免因设备过时导致经济损失。
  3. 完善履约管理:

    • 双方应定期检查租赁物状态,确保期满时符合约定条件(如完好率、技术性能等)。
    • 保存履约凭证(如租金支付记录、维修单据),以备争议解决之需。
  4. 注意区分融资租赁与一般租赁:

    • 在一般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必须返还租赁物;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则有可能通过支付对价来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合同类型及各自的权利义务。

四、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名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甲公司(出租人)与乙公司(承租人)签订5年期设备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满后设备归属。租赁期满后,乙公司要求留购设备,甲公司以未约定归属为由拒绝。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未明确约定归属,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乙公司可主张返还保证金或协商续租,但无权强制留购。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需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充分协商,明确约定租赁物归属,以确保各自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