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重新鉴定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不会专门电话通知单位到场,但会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和职工双方,单位需按通知要求参与鉴定流程。具体说明如下:
通知方式以书面为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重新鉴定申请后,会向申请方(职工或单位)及原鉴定结论的另一方(单位或职工)送达《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通知书》,明确鉴定时间、地点及需携带的材料。通知形式通常为邮寄或直接送达,而非电话通知。
单位需主动关注通知
单位作为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的直接责任方,应主动关注鉴定流程。若单位未收到书面通知,可通过以下方式确认:
单位未到场的法律后果
若单位未按通知要求参与鉴定,不影响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委员会会依据职工提交的材料及现场检查结果作出结论,该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单位若对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但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温馨提示:工伤重新鉴定涉及职工权益与单位责任,建议单位与职工保持沟通,共同配合鉴定流程。若对鉴定程序或结果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