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保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这条规定主要强调了两个方面:
对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处理:如果机关、单位违反了《保密法》的规定,并因此发生了重大泄密案件,那么相关机关、单位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这里所说的“处分”可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对于不适用处分的人员,如合同工、临时工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督促其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对定密不当的处理:机关、单位在定密过程中,如果应当定密的事项没有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错误地定了密,并且这种定密不当的行为造成了不良后果,那么相关机关、单位也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这同样体现了对保密工作严肃性和规范性的要求。
如果你对这条规定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会尽我所能为你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