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吗-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6-03-31 房产纠纷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移是否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农用地使用权转移后用途未改变(仍为农业用途)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及《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因为土地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从“无偿划拨”转为“有偿出让”时产生的费用,而农用地使用权本身属于有偿或无偿划拨范畴(如承包经营权),只要土地用途仍为农业,不涉及用途变更,则不触发补缴义务。

  2. 若农用地使用权转移后用途改变(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需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再按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此时补缴金额由土地所在地的基准地价、规划用途(如商业、住宅)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流程为:

    • 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农用地转用;
    • 转用获批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
    • 受让人按成交价缴纳土地出让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关键提醒:

  • 实践中,部分地区可能对“农用地内部流转”(如耕地转为林地)有特殊规定,需以地方政策为准;
  • 若涉及集体所有农用地,需先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再按上述规则处理。

如有具体案例或地方政策疑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