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企业破产法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是怎么规定的-王运鹏律师|法行宝
2026-03-30 经济纠纷

结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对于企业破产法中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的规定,主要依据保证方式的不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及是否存在共同保证而有所区别。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一般保证人的责任与债权申报

  1. 保证期间的停止计算:

    • 在一般保证中,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则保证期间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算。
  2. 债权人的权利:

    •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也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 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保证人仍应对未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
  3. 先诉抗辩权的限制:

    • 当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并中止执行程序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债权申报

  1. 债权人的选择权:

    •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即使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同样享有这一选择权。
  2. 保证人的追偿权:

    •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参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分配。
    • 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 债权申报:

    • 债权人应及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确保债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若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尚未到期,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该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并主张。

三、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与债权申报

  1. 按份共同保证:

    • 各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 若债务人破产,各保证人仅就自己所承担的份额对债权人负责。
  2. 连带共同保证:

    •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 特殊规定:若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各连带保证人可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但需注意,若债权人已向破产保证人申报全部债权,则其他保证人不得再申报债权,以避免双重受偿。

四、实际案例与操作建议

  • 案例:假设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丙公司和丁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后甲公司破产,乙银行应及时向甲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可同时要求丙公司或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若乙银行仅从甲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了600万元,剩余400万元可向丙公司或丁公司追偿。若丙公司或丁公司已承担部分或全部保证责任,则有权向甲公司追偿,并参与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

  • 操作建议:

    •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进展,及时了解相关公告和通知。
    • 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完整的债权证明材料。
    • 若存在多个保证人,债权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证人主张权利,以最大化保障自身权益。

五、法律后果与风险提示

  • 法律后果:若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可能丧失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权利。同时,若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或未正确行使追偿权,也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 风险提示:在处理涉及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的法律问题时,债权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破产程序的规定,避免因操作不当而损害自身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