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可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但具体能否变更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诉讼阶段来判断。
在案件受理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前:
- 应准许原告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因为当前的《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中原告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也只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前,原告有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
- 如果原告增加的请求只是要求一并解决因所诉行政行为侵害的民事权益引发的侵权赔偿,即行政附带民事的请求,应当准许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或增加。这是为了节约审判成本、避免一事多判,并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如果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形式的变更,即原告主张用新的实体权利诉求代替起诉时的实体权利诉求,法院应严格审查,一般不予以支持,按其起诉时的请求进行审理。即使原告有理由,法院也应对其“正当理由”进行严格的审查,不可轻易放开口子。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原告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如有具体案件需要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