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想把被申请人给复议机关提交材料作为可诉行为 该怎么做-毛武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行政纠纷

核心结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材料的行为本身通常不可诉,但若该行为构成对申请人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影响(如复议机关直接采纳该材料作为定案依据且未给予申请人反驳机会),则可能通过以下路径寻求救济:

一、直接起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常规路径)

  1.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9条及《行政诉讼法》第26条,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决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关键点: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仅作为复议机关审查的证据,若复议决定未因该材料导致实体错误,单独起诉材料提交行为无意义。

  2. 操作建议

    • 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或6个月内,视复议决定类型)直接起诉复议机关;
    • 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为复议程序违法的证据(如复议机关未履行证据质证义务)。

二、申请复议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救济)

  1. 适用情形
    若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伪造、篡改、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等情形,申请人可在复议程序中提出排除申请。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46条(复议机关有权审查证据合法性)。

  2. 操作步骤

    • 在复议答复期内向复议机关提交《证据排除申请书》,明确指出材料违法点(如取证程序违法、证据与事实无关等);
    • 要求复议机关组织听证或书面质证,确保申请人反驳权利;
    • 若复议机关未排除非法证据,可在后续诉讼中主张“复议程序违法”。

三、特殊情形:材料提交行为构成“程序性权利侵害”

  1. 可诉性条件
    若被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行为直接剥夺了申请人的复议权利(如未按规定送达材料副本、拒绝申请人查阅材料),可能构成独立可诉的行政行为。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234号裁定书明确,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故意隐瞒关键证据且未告知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

  2. 举证要点

    • 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故意(如材料内容明显不利却未披露);
    • 证明该行为导致申请人无法有效参与复议程序(如错过质证期限);
    • 提交复议机关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证据(如送达回证缺失)。

四、风险提示与策略优化

  1. 诉讼风险
    单独起诉材料提交行为被法院受理的概率较低,建议优先通过复议程序纠正证据问题,再针对复议决定起诉。

  2. 复合救济策略

    • 同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复议机关公开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固定证据;
    • 申请复议机关中止审理:若发现材料涉嫌伪造,可要求复议机关移送刑事侦查,中止复议程序;
    •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因被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可另行主张赔偿。

总结:被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行为通常不可单独起诉,但可通过复议程序排除非法证据、主张程序违法,或以复议决定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具体策略需结合材料内容、复议程序进展及证据固定情况综合判断,建议根据个案细节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