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材料的行为本身通常不可诉,但若该行为构成对申请人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影响(如复议机关直接采纳该材料作为定案依据且未给予申请人反驳机会),则可能通过以下路径寻求救济:
一、直接起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常规路径)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9条及《行政诉讼法》第26条,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决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关键点: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仅作为复议机关审查的证据,若复议决定未因该材料导致实体错误,单独起诉材料提交行为无意义。
操作建议
二、申请复议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救济)
适用情形
若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伪造、篡改、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等情形,申请人可在复议程序中提出排除申请。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46条(复议机关有权审查证据合法性)。
操作步骤
三、特殊情形:材料提交行为构成“程序性权利侵害”
可诉性条件
若被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行为直接剥夺了申请人的复议权利(如未按规定送达材料副本、拒绝申请人查阅材料),可能构成独立可诉的行政行为。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234号裁定书明确,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故意隐瞒关键证据且未告知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
举证要点
四、风险提示与策略优化
诉讼风险
单独起诉材料提交行为被法院受理的概率较低,建议优先通过复议程序纠正证据问题,再针对复议决定起诉。
复合救济策略
总结:被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行为通常不可单独起诉,但可通过复议程序排除非法证据、主张程序违法,或以复议决定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具体策略需结合材料内容、复议程序进展及证据固定情况综合判断,建议根据个案细节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