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若需对被执行人与其配偶提起析产诉讼,诉请的核心内容应围绕“确认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特定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展开,并明确要求分割该财产以供执行。以下是具体诉请的撰写要点及示例:
一、诉请撰写要点
明确诉讼目的
析产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程序确认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以便执行法院对该部分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列明具体财产
需明确要求分割的财产范围(如房产、存款、车辆等),并说明该财产目前登记或实际控制情况(如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
主张分割比例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及第1063条(个人财产)的规定,结合财产来源、出资情况等,主张被执行人对该财产的份额(如50%或按实际出资比例)。
请求法院协助执行
在诉请中明确要求法院确认份额后,直接将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划拨至执行法院账户,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二、诉请示例
原告(申请执行人):XXX(姓名/名称)
被告1:被执行人XXX(姓名)
被告2:被执行人配偶XXX(姓名)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简要说明执行案件背景,如原告与被告1的债权债务关系、执行法院已立案执行但因财产在被告2名下无法执行;说明涉案财产系被告1与被告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1对该财产享有份额等。)
三、注意事项
证据充分性
需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姻登记证明、财产取得时间证明、出资凭证等),以及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如执行法院出具的“终本裁定”)。
诉讼程序衔接
析产诉讼需与执行程序紧密衔接,建议在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提起,以便执行法院直接依据析产判决采取执行措施。
被告主体资格
若被执行人配偶非执行案件当事人,需将其列为析产诉讼的被告;若被执行人配偶已通过离婚协议等方式转移财产,可同时主张撤销权或确认转移行为无效。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协助起草诉状,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案情提供详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