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38条规定-阮芳律师|法行宝
2025-05-15 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详细解释如下:

  1. 遵守交通信号:

    • 所有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的指示。例如,红灯停、绿灯行,这是最基本的交通规则。
  2. 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 当交通警察在现场指挥时,其指挥具有最高效力。车辆和行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即使这与交通信号的指示不一致。
  3. 无交通信号道路上的通行:

    • 在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车辆和行人应当自行判断路况,并在确保安全和道路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这要求驾驶者和行人更加注意观察周围的路况,合理控制速度和间距。

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 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将面临不记分但罚款20至200元的处罚。
  • 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将被记3分,并罚款20至200元。
  •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将罚款5至50元。
  •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同样将罚款5至50元。
  • 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也将面临5至50元的罚款。

这条规定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法则,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遵守这一规定不仅是每个交通参与者的责任,也是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全的必要条件。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