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犯的法律定义-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6-03-22 刑事辩护

惯犯在我国刑法中虽无直接的一般性定义,但通常指的是那些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或几种犯罪的犯罪分子。以下是对惯犯的详细解释:

一、惯犯的构成特征

  1. 犯罪恶习深:

    • 惯犯具有顽固的犯罪故意,犯罪行为已成为其生活方式或心理需求的一部分,屡教不改,一有机会就实施犯罪。这种习惯性使得他们在面对类似情境时更容易产生犯罪冲动。
  2. 犯罪时间长:

    • 惯犯的犯罪行为是在较长的时间内持续进行的,这个时间跨度可能因案件而异,但关键在于犯罪行为的持续性和反复性。
  3. 犯罪次数多:

    • 惯犯会多次实施同一种或同一类犯罪行为,这是惯犯与一般罪犯的重要区别。这些犯罪行为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但整体上呈现出反复性和多次性的特点。
  4. 社会危害大:

    • 由于惯犯长期、多次作案,积累了犯罪经验,具有狡猾的作案手段和对付侦查的伎俩,因此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往往更为严重。

二、惯犯的类型

  1. 常业惯犯:

    • 这类犯罪分子将犯罪作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例如,《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即属于典型的常业惯犯。他们长期从事某种特定的犯罪活动,如职业走私犯、职业盗窃犯等,其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组织性。
  2. 常习惯犯:

    • 这类犯罪分子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且并非完全出于经济目的。他们可能是由于心理、生理或其他因素导致的犯罪成瘾,如某些吸毒人员为了获取毒资而长期多次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三、惯犯的刑事责任

  1. 定罪方面:

    • 惯犯的多次犯罪行为被视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来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例如,对于以赌博为业的犯罪分子,只需依据赌博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定罪,无需将每次赌博行为单独定罪后再合并处罚。
  2. 量刑方面:

    • 惯犯因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在量刑时通常会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尽管刑法分则条文未对惯犯的量刑作出专门的从重处罚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惯犯的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若法律明文规定了惯犯的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则应按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若无特别规定,则参照普通犯罪处理。

四、惯犯与累犯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惯犯与累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各自的特点和法律后果。累犯通常指的是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再次犯罪的情况。与惯犯相比,累犯更侧重于犯罪分子的前科记录和再次犯罪的事实,而惯犯则侧重于犯罪分子长期、反复实施同种或类似犯罪的行为模式。

五、实际应用中的指导意义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惯犯的认定和处罚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应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确保对惯犯的处罚既符合法律精神又体现社会公正。同时,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了解惯犯的特征和法律后果有助于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举例说明:

张三长期以赌博为业,不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并将赌博赢取的钱财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他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频繁参与各种赌博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张三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赌博罪中“以赌博为业”的情形,应按照赌博罪进行定罪处罚。在具体量刑时,其惯犯情节会作为法官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

综上所述,惯犯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刑事责任主要依据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确定,并可能因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而面临从重处罚。如果你有任何关于惯犯或其他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