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走了刑事罚款是不是行政罚款就没了-杨勇律师|法行宝
2026-03-22 刑事辩护

结论:危险驾驶罪中刑事罚款与行政罚款可能并存,但行政罚款可能因刑事处罚的吸收或折抵而不再执行,具体需结合案件情况判断。

  1. 刑事罚款与行政罚款的性质差异
    刑事罚款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针对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如醉驾、追逐竞驶等),由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行政罚款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针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如酒驾未达醉驾标准),由交警部门作出。二者性质不同,法律上可独立存在。

  2. 刑事处罚吸收行政处罚的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若同一违法行为已受到刑事处罚(如拘役、罚金),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对同一事实给予行政处罚。例如,醉驾被法院判处拘役并罚金后,交警部门通常不再对其作出吊销驾照外的行政罚款。但需注意:

    • 例外情形: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针对不同违法事实(如醉驾同时存在无证驾驶),行政罚款可能仍需执行;
    • 折抵规则:若行政机关已作出罚款,法院在判决刑事罚金时可依法折抵(《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3. 实务中的常见处理方式

    • 醉驾案件:若血液酒精含量达醉驾标准(≥80mg/100ml),通常直接进入刑事程序,行政罚款一般不再单独适用;
    • 酒驾未达醉驾标准:仅构成行政违法,由交警部门处以罚款、暂扣驾照等行政处罚,不涉及刑事罚款;
    • 特殊情形:若危险驾驶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交通肇事罪),可能面临数罪并罚,但行政罚款仍可能被刑事处罚吸收。

建议:若您或家人涉及危险驾驶案件,需结合具体情节(如酒精含量、是否造成事故、是否有从重情节等)判断处罚类型。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案件细节为您分析刑事与行政处罚的适用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