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素-史亮律师|法行宝
2026-03-21 侵权纠纷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存在肖像使用行为:

    •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意味着,任何能够清晰展现自然人外貌特征并可被识别出特定主体的形象表现形式,如照片、视频画面、绘画、雕塑等,均属于肖像范畴。
    • 使用行为包括展示、复制、传播等一切对肖像进行利用的行为,不仅限于商业用途。例如,商家将他人照片用于广告宣传、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他人照片等,均属于肖像使用行为。
  2.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 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权利,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制作、使用、公开及许可他人使用等权利。在使用他人肖像前,必须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
    • 同意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如签订肖像使用许可合同;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口头同意在后续举证时可能相对困难。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即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3. 行为具有营利目的或侵害了肖像权人的人格权益:

    • 营利目的: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是常见的侵害肖像权情形。这不仅包括直接的商业盈利,如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利,还包括为了增加品牌知名度、提高商业影响力等间接营利的情况。例如,餐厅未经顾客同意将其用餐照片张贴在门口用于宣传,以吸引更多顾客,这种行为就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构成对顾客肖像权的侵害。
    • 侵害人格权益:即使不具有营利目的,但如果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侵害了肖像权人的人格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尊严等,同样构成侵害肖像权。例如,恶意丑化、污损、毁损他人肖像,或者将他人肖像用于淫秽、恐怖、暴力等不良场景,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痛苦和社会评价降低,就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此外,还需注意以下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以下情况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不构成侵权:

  1.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

如果构成侵犯肖像权,肖像权人可以依法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并保护每个人的肖像权,避免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尤其是出于营利目的或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如果你有任何关于肖像权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