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请求探望,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会予以支持。具体来说:
一般情况下的探望权:
- 探望权主要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所享有的权利。在父母双方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所产生的自然权利。
未成年子女主动请求探望:
- 虽然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可以主动请求探望,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如果未成年子女有明确的意愿并表达出希望探望某一方(如非直接抚养方或其他亲属),且这种探望不会对其正常生活、学习及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有可能会予以支持。
特殊情况下的隔代探望:
- 如指导性案例229号所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在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下,且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会依法予以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对家庭伦理和亲情关系的尊重与保护。
法院裁量的原则:
- 法院在裁决探望权相关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意愿、生活状况、身心健康以及探望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同时,也会考虑父母的实际情况、家庭关系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以作出最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裁决。
综上所述,未成年子女请求探望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但具体是否支持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综合裁量来确定。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