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治安 刑事违法犯罪案件向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王富利律师|法行宝
2026-03-19 刑事辩护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或刑事违法犯罪案件时,依法享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力,这一权力受到多部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和保护。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侦查取证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职责,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有权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强制性措施。
    • 程序要求:在调取证据时,公安机关需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的单位或个人需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确认,若拒绝则需注明原因。同时,公安机关可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及取证过程,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 技术侦查措施:对于重大犯罪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公安机关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治安案件调查权: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案情,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查明案件事实。
    • 证据扣押: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扣押。但需注意,对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公安机关不得扣押,而应予以登记,确保公民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3.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调取证据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向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具体程序,包括告知义务、调取形式、证据保全等措施,为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
    • 证据保全:对于查获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可采取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执法配合义务:该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活动需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的义务,体现了社会共同参与维护法治秩序的精神。

二、实务操作要点

  1. 出示证件与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在调取材料时,必须出示警官证、调查取证通知书等有效证件和法律文书,以证明其调取证据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 告知权利与义务:公安机关应明确告知被调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法律责任,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制作笔录或清单:公安机关应详细记录调取材料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对于调取的物品或文件,应制作清单并由双方签字,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保护隐私与商业秘密:在调取材料过程中,公安机关应严格保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防止泄露给无关人员,确保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 管理与使用规范: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调取材料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对于调取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程序使用,防止丢失或被篡改。

三、总结与建议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或刑事违法犯罪案件时,调取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然而,这一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同时,被调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也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如实提供证据,共同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建议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能力。同时,建立健全调取证据的监督机制,确保每一步操作都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对于被调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而言,建议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