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不成功 发生争议 如何列当事人-陈俊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公司事务

当公司设立不成功并发生争议时,列当事人的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和对应的当事人列举方式:

  1. 发起人之间的争议:

    • 当事人列举:若争议主要发生在公司发起人之间,例如关于出资比例、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责任分担等,那么当事人应列为所有发起人。
    •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他们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此时所有发起人均应作为当事人参与。
  2. 发起人与外部投资者或债权人之间的争议:

    • 当事人列举:若争议涉及发起人与外部投资者(如拟入股的股东)或债权人(如为公司设立提供贷款的银行)之间,那么当事人应包括发起人和相应的外部投资者或债权人。
    • 特殊情况:如果外部投资者或债权人只是与部分发起人发生争议,且该争议不涉及其他发起人,那么也可以只将相关发起人和外部投资者或债权人列为当事人。但需注意,若争议内容与公司设立的整体情况相关,其他发起人可能因涉及共同利益而被追加为当事人。
  3. 涉及公司名义的争议:

    • 当事人列举:若争议涉及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租赁场地等),但公司尚未成功设立,那么当事人应包括所有发起人以及相对方(如合同对方、出租方等)。因为在此情况下,发起人可能需以个人名义对公司设立前的行为承担责任。
    • 法律后果: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因此,在涉及公司名义的争议中,所有发起人均可能成为当事人。
  4. 涉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争议:

    • 当事人列举:若争议涉及为公司设立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且该争议与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质量或责任相关,那么当事人应包括发起人和相应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 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争议通常基于发起人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的服务合同产生。因此,合同双方(即发起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作为当事人参与争议解决。

在处理公司设立不成功并发生争议的情况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证据收集:无论争议涉及哪些当事人,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都是至关重要的。这包括但不限于出资证明、合同文本、通信记录等。
  • 协商调解:在可能的情况下,尝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并维护各方之间的关系。
  • 诉讼准备:如果协商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在此情况下,应提前准备诉讼材料,并了解相关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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