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吗-梁升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在约定管辖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范畴,因此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意味着,无论合同双方如何约定,只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都应由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 举例说明:假设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在A市。后来,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根据专属管辖原则,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其他管辖法院,该纠纷都应由A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非施工类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

    • 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非施工类合同纠纷,它们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因此,在不违反级别管辖等规定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协议管辖规则约定管辖法院。
    • 举例说明: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地点在B市,但合同履行地(即设计成果交付地)在C市。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C市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只要它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 约定管辖的注意事项

    • 遵守专属管辖:在约定管辖时,首要原则是不得违背专属管辖规定。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明确性要求: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时,应确保条款的明确性和具体性。避免使用模糊或歧义的表述,以免后续产生法律纠纷。
    • 多选一的灵活性:如果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多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地点作为管辖法院。但需确保该选择与法律规定不冲突,并且是在合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 未开工项目的特殊处理:对于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若当事人有约定管辖法院,则按其约定;若无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需注意,一旦工程开工,即转为施工合同纠纷,需遵循专属管辖原则。

法律建议:

  •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关于管辖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应特别注意专属管辖的原则。
  • 如需约定管辖法院,应确保约定合法、有效且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或歧义的表述,以免后续产生法律纠纷。
  •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