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能否经营物业公用广场,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物业合同或管理规约明确授权
若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小区《管理规约》中,明确约定物业公司有权对公用广场进行经营(如设置广告位、临时摊位、活动场地租赁等),且经营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公共区域维护,则物业公司可依法经营。但需注意:
若物业合同未明确授权,但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若未经授权擅自经营,则构成违法
若物业公司未通过上述合法程序,擅自利用公用广场经营(如私自出租、收取费用),则构成侵犯业主共有权,业主有权要求:
建议:物业公司若计划经营公用广场,应优先通过合法程序明确授权,并确保经营行为符合规划、安全及业主利益;业主若发现物业公司违规经营,可先与业主委员会沟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有具体合同或纠纷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