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若一方提交通话录音作为证据,而对方否认通话中的声音是其本人时,举证责任的分配需结合具体情形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核心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需结合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规则进行动态分配。以下是具体分析:
1. 主张录音真实性的一方(提交录音方)需先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提交录音证据的一方需证明:
- 录音的合法性:录音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商业秘密等),且未通过胁迫、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取;
- 录音的完整性:录音未被剪辑、篡改,内容真实反映双方对话;
- 录音的关联性:录音内容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关联,能证明待证事实(如借款、承诺等)。
若对方仅否认声音是其本人,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此时提交录音方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法院可能直接采信录音证据(除非对方能证明录音存在合法性、完整性瑕疵)。
2. 对方否认声音是其本人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
若对方明确主张“录音中的声音不是本人”,则需承担反驳举证责任,具体包括:
- 申请声纹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条,对方可申请对录音中的声音与本人声音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是否为同一人;
- 提供其他反驳证据:如通话时本人不在场、通话设备被冒用等证据,间接证明录音不真实。
若对方未申请鉴定或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法院可能推定录音中的声音为其本人,从而认定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3. 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 录音存在合法性争议时:若对方主张录音侵犯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需由对方举证证明录音获取方式违法(如偷录、窃听等),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
- 录音内容模糊或存在歧义时:若录音内容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法院可能要求双方补充证据(如书面合同、证人证言等),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实务建议
提交录音方:
- 确保录音内容清晰、完整,避免剪辑或篡改;
- 保留录音原始载体(如手机、录音笔),避免仅提供复制件;
- 若对方否认声音,可主动申请声纹鉴定,以强化证据效力。
否认声音方:
- 若确非本人声音,应及时申请声纹鉴定,避免因未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
- 若录音存在合法性瑕疵(如偷录),可主张排除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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