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执行标的金额应按照生效仲裁文书确定的金额准确填写,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仲裁费用等全部应执行款项。具体填写要点如下:
以生效文书为准
执行标的金额必须严格依据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中载明的金额填写。若文书明确区分本金(如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与利息/违约金(如逾期支付利息),需分别列明并汇总计算总额。
示例:若裁决书载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20,000元、经济补偿金15,000元、逾期支付利息500元”,则执行标的总额为35,500元。
包含全部应执行款项
除主张金额外,若申请人预交了仲裁费用且裁决书明确由被申请人承担,需将仲裁费用一并计入执行标的。
注意:若裁决书未明确利息计算方式或截止日期,可按生效文书作出之日或申请人主张的合理截止日计算,并在执行申请中附计算明细。
避免超额或遗漏填写
特殊情形处理
操作提示:填写执行申请书时,可在“执行标的金额”栏直接写明总额,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附生效文书文号及金额计算明细,便于法院快速核查。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我咨询具体填写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