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几种类型-张磊律师|法行宝
2026-03-15 刑事辩护

犯罪未遂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这些分类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犯罪未遂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1. 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

    • 实行终了的未遂:

      • 定义: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全部实施完毕,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
      • 示例:甲为毒死乙,在乙的水杯中投放了足量毒药,乙喝下后,甲认为乙必死无疑,但乙被及时送医抢救脱险。此例中,甲已完成投毒行为,即实行行为终了,但因乙被及时抢救这一意外因素,导致甲的杀人目的未能实现,构成实行终了的未遂。
    •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定义: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介入,导致无法或不敢将犯罪行为进行到底,从而犯罪未得逞。
      • 示例:丙持刀欲抢劫丁,刚拿出刀威胁丁,尚未进一步实施抢夺财物行为时,就被巡逻警察发现并制服。此例中,丙的抢劫行为尚未完成,因警察出现这一意外因素而未能得逞,构成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 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 能犯未遂:

      • 定义:行为人有实际可能完成犯罪并达到既遂状态,但在着手实行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
      • 示例:戊欲盗窃己家中的财物,潜入己家找到保险柜并开始撬盗,其行为客观上有可能成功,但因己突然回家这一意外因素,戊不得不逃离现场。此例中,戊的盗窃行为存在既遂的可能性,但因意外因素而未得逞,构成能犯未遂。
    • 不能犯未遂:

      • 定义: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其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并达到既遂状态,从而使犯罪停止在未遂形态。这包括对象不能犯未遂和手段不能犯未遂两种类型。
           - **对象不能犯未遂**:如庚以为辛家中有钱财,深夜潜入行窃,却发现辛家一贫如洗,无值钱之物可偷。此例中,庚的盗窃行为因对象(不存在可供盗窃的财物)原因而不可能得逞,构成对象不能犯未遂。
           - **手段不能犯未遂**:如壬意图杀害癸,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放入癸的食物中,癸食用后自然无恙。此例中,壬使用了不能产生致人死亡结果的手段来实施犯罪,构成手段不能犯未遂。
        

法律背景与建议:

犯罪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反映了犯罪行为的未完成状态。对于犯罪未遂的认定和处罚,刑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犯罪未遂,对于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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