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电话微信信息骚扰对方的合同怎么写-程亚律师|法行宝
2026-03-15 合同纠纷

合同中明确禁止以电话、微信信息骚扰对方的条款可以这样撰写:

一、条款目的

本条款旨在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不得通过电话、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对对方进行骚扰,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生活秩序。

二、具体条款内容

  1. 禁止骚扰行为:双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通过电话、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对对方进行频繁、无理或恶意的呼叫、发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辱骂、威胁、恐吓、无端指责、频繁打扰等行为。

  2. 骚扰行为的界定:

    • 频繁呼叫/发送信息:指在短时间内(如一小时内)多次呼叫或发送信息,且无正当理由或对方已明确表示不愿接收。
    • 无理或恶意信息:指包含辱骂、威胁、恐吓、造谣、诽谤等内容的呼叫或信息。
    • 其他骚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非工作时间(如深夜、凌晨)进行呼叫或发送信息,以及利用技术手段(如自动拨号软件、群发软件)进行骚扰。
  3. 违约责任:

    • 若一方违反本条款规定,对对方进行骚扰,应立即停止骚扰行为,并向对方书面道歉。
    • 违约方应承担因骚扰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损害赔偿、因处理骚扰事件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 若骚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违法或犯罪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 争议解决:

    • 双方因执行本条款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示例条款

“禁止骚扰条款:双方确认,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通过电话、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对对方进行频繁、无理或恶意的呼叫、发送信息。若一方违反本条款规定,应立即停止骚扰行为,并向对方书面道歉,同时承担因骚扰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因执行本条款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撰写合同时,建议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条款内容,以确保其符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