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先用权抗辩制度的概念-刘东阳律师|法行宝
2026-03-14 知识产权

商标先用权抗辩制度的概念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 定义与核心目的:

    • 商标先用权抗辩制度,是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有其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这种使用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当商标注册人获得注册后,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而不构成对商标注册人的侵权。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在先使用者的权益,防止商标抢注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 构成要件:

    • 时间先后: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必须早于商标注册人的注册申请日。
    • 商标与商品相似性:在先使用的商标需与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且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也要与在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 善意使用:在先使用人必须证明其在使用商标时不知道他人已经在申请或准备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即不存在恶意抢注或抄袭的主观故意。
    • 连续使用与影响力: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使用必须是连续的,不能是偶尔或间断的,并且这种使用必须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认可度。
  3. 法律意义:

    • 保护在先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该制度保护了那些在商标注册前就已经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资金进行品牌建设和推广的商家的利益,避免了因他人的商标注册而被迫放弃自己多年经营的品牌。
    •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了在后商标注册人利用商标权打击在先善意使用人,避免了恶意抢注商标后通过诉讼等手段不正当排挤竞争对手的现象,从而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4. 使用限制与注意事项:

    • 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有的生产规模、销售范围、使用方式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不能随意扩大使用规模和范围。
    • 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为了避免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商标时通常需要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识,如“原使用人”、“老字号”等字样。
    • 积极维权与证据保留:在先使用人应积极关注商标注册动态,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注册,应及时提出异议或诉讼,并妥善保留相关使用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行使抗辩权。

举例说明: 假设A公司于2018年在某地区开设了一家名为“老王面馆”的餐馆,但未注册商标。B公司于2020年注册了“老王”商标。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可以主张商标先用权抗辩,继续在原有店铺使用“老王面馆”这一商标,但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或规模,且可能需要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识以避免消费者混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如有任何关于商标先用权抗辩制度的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