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归一方的财产怎么适用1153条-肖丹律师|法行宝
2026-03-14 婚姻家庭

夫妻约定归一方的财产,在适用《民法典》第1153条时,需结合财产性质及约定内容综合判断,具体适用规则如下:

  1. 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已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若该财产已通过合法约定(如书面协议)归一方所有,则该财产在法律上已转化为个人财产。此时,若一方去世,该财产不纳入遗产范围,直接由约定归属方取得,不适用第1153条关于遗产分割前需保留必要份额的规定。
    例外情形:若约定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或约定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损害第三人利益),则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财产仍按法定继承处理。

  2. 若财产为个人财产但约定由另一方继承
    若财产原属一方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但通过遗嘱或赠与协议约定由配偶继承,则该财产在继承开始后转化为遗产。此时需适用第1153条:

    • 保留必要份额:若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如未成年子女、无收入配偶),需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剩余部分按约定或法定继承分配。
    • 无必要份额保留情形:若所有继承人均具备劳动能力且有生活来源,则遗产按约定或法定规则全额分配,无需保留份额。
  3. 若财产为混合性质(部分共同、部分个人)
    若夫妻约定中涉及财产包含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需先分割共同财产部分(通常一人一半),再对个人财产部分按约定处理。例如:

    • 夫妻共同房产约定归一方所有,但未明确补偿另一方: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50%份额,剩余50%按约定归一方所有;
    • 若一方去世,其个人财产部分按继承规则处理,共同财产部分需先分割后继承。

实务建议:

  • 夫妻财产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财产范围、归属及补偿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导致举证困难;
  • 若涉及遗产继承,建议提前通过遗嘱或赠与协议明确财产流向,减少继承纠纷;
  • 若有弱势继承人(如未成年子女、无收入配偶),需在遗嘱中预留必要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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