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具体如下:
对内效力:
- 约束夫妻双方: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财产管理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这意味着,一旦夫妻双方就财产制进行了约定,就必须遵守该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除非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撤销条件。
- 改变法定财产制: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会适用法定财产制。但一旦夫妻双方有了明确的约定,就优先适用约定财产制,从而改变了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例如,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一旦成立,就取代了法定财产制中关于夫妻财产归属的规定。
对外效力:
- 对抗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就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体现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要求夫妻一方负有告知义务,即必须将财产约定的情况告知第三人,否则该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 保护交易安全: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存在财产约定,那么该约定就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这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防止因夫妻内部的财产约定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之间存在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况,那么该借款就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