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工到期的条款描述有哪些-王晓芳律师|法行宝
2026-03-14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条款,主要涉及合同自动延续、续约以及终止服务三种情况。以下是具体条款描述及分析:

  1. 合同自动延续:

    • 条款描述: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若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而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需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 分析:这一条款为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及时作出续聘或另聘决定时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物业服务的连续性。同时,也赋予了双方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需提前通知,以保障对方的合法权益。
  2. 续约:

    •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
      • 条款描述: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应依法共同决定是否续聘原物业服务人。若决定续聘,应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 分析:这一条款明确了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的决策权,以及续聘原物业服务人的程序要求。续聘决策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及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确保了决策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 新签物业服务合同:
      • 条款描述:业主亦可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依法共同决定另聘物业服务人。若决定解聘,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并赔偿因解除合同给物业服务人造成的损失(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随后,业主需与新的物业服务人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 分析:这一条款为业主提供了选择新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并明确了解聘原物业服务人的程序和责任。同时,也要求业主在解聘时需考虑原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终止服务:

    • 条款描述: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若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原物业服务人并已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原物业服务人应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原物业服务人需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其指定的人,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若原物业服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并需赔偿因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 分析:这一条款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原物业服务人的退出义务和交接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原物业服务人违反规定时的法律责任,确保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建议:面对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情况,建议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积极沟通,明确双方意愿和计划,以便及时做出决策并采取相应行动。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方权益,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有需要,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