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母亲还在的情况下,儿子有精神病,监护人是否可以是姐姐,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来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您所述的有精神病的儿子),其监护人的确定是有明确顺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这个顺序是:
- 配偶(如果存在且具备监护能力);
- 父母、子女;
- 其他近亲属;
-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现在,我们根据这个顺序来分析您的情况:
- 母亲还在,但母亲本身并不直接排在成为监护人的首要顺序中(除非她是唯一的直系亲属且具备监护能力,但在此情况下,子女通常也是考虑因素之一,且您特别提到了儿子有精神病,可能意味着母亲因年龄或其他原因不一定具备完全的监护能力)。不过,母亲的存在并不排除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 儿子有精神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在儿子有子女的情况下,子女会排在成为监护人的较前顺序。但您并未提及儿子有子女,所以我们继续往下分析。
- 接下来是“其他近亲属”,这包括兄弟姐妹等。因此,在母亲还在但可能不具备完全监护能力,且儿子没有子女的情况下,姐姐作为其他近亲属,是有可能成为监护人的。
- 如果姐姐愿意担任监护人,并且经过被监护人(即您的儿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那么姐姐就可以正式成为监护人。
综上所述,在母亲还在但可能不具备完全监护能力,且儿子没有子女的情况下,如果姐姐愿意并经过相关部门同意,姐姐是可以成为有精神病儿子的监护人的。当然,如果家庭内部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可以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清晰、详细且有深度地解决您的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