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这确实是一个涉及多项法律法规的复杂问题。视同缴费年限是职工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法定权益,它关乎到职工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能否被认可为缴费年限,从而影响到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下面,我将结合您提供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视同缴费年限的基本概念。视同缴费年限,指的是参保职工在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这些年限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虽然没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被视为已经缴纳,从而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予以考虑。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涉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地方性政策文件:
针对您个人的情况,如果您在1995年7月毕业后就进入了差拨性质的事业单位工作,并在1999年9月正式入编,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您在1995年7月至1999年9月期间的工作年限,如果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条件,那么这部分年限应当被视同为缴费年限。同时,您在1999年9月至2014年(或转企改制前)期间的工作年限,也应当被视同为缴费年限。
因此,您认为您的视同缴费年限应该是1995年至2014年的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具体认定还需要根据您所在地的具体政策以及您的个人情况来综合判断。如果您在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疑问,建议您及时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解答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