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病历造假的医疗损害如何做医疗损害鉴定-苏蒙律师|法行宝
2026-03-14 医疗纠纷

在确认病历造假的情况下,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需遵循以下步骤和要点:

  1. 明确病历造假的性质与范围
    首先需通过专业手段(如司法鉴定、病历审查等)确认病历中具体造假内容(如篡改、伪造、隐匿关键信息等),并固定证据。例如,若发现病历中关键诊疗记录被修改,需通过笔迹鉴定、电子数据恢复等技术手段证明造假事实。此步骤是后续鉴定的基础,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2. 选择鉴定机构与启动程序

    • 机构选择:应委托具有医疗损害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优先选择省级以上鉴定中心),避免选择与涉事医疗机构存在关联的机构。
    • 启动方式:可通过以下途径启动鉴定:
      •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
      • 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如医调委处理时);
      • 法院委托(诉讼中必经程序)。
        注:若病历造假已通过前期调查确认,需在委托书中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对“病历真实性”与“医疗损害因果关系”分别出具意见。
  3. 鉴定材料提交与质证

    • 核心材料:除病历原件外,需提交造假证据(如鉴定报告、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患者诊疗经过说明、损害后果证明(如伤残鉴定报告)等。
    • 质证环节:鉴定机构需组织医患双方对病历真实性进行质证。若医疗机构无法合理解释病历矛盾点(如签名笔迹不一致、时间逻辑错误等),鉴定机构可直接认定病历不真实,并据此排除相关诊疗行为的合法性。
  4. 鉴定内容与标准
    鉴定机构需从以下角度分析:

    • 病历真实性:通过技术手段验证病历是否被篡改、伪造或部分隐匿。
    • 医疗过错:若病历不真实,需结合其他证据(如患者陈述、第三方诊疗记录)推断医疗机构实际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
    • 因果关系:分析造假行为是否掩盖了医疗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关联性。
      示例:若病历中删除“患者对某药物过敏”的记录,导致重复用药引发休克,则造假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5. 鉴定结论的效力与救济

    • 结论类型:鉴定报告可能包含“病历不真实”“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等明确意见,或因证据不足作出“无法认定”的结论。
    • 救济途径: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需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1条情形,如鉴定机构资质不符、程序违法等),或通过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

关键风险提示:

  • 病历造假可能导致医疗机构承担推定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22条),但患者仍需证明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的关联性。
  • 若造假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如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可同步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程序固定证据,增强民事赔偿的证明力。

如有进一步证据材料或具体案情,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细节提供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