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办理规定中确实存在不予立案的情形。具体来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予立案的情形:
没有犯罪事实:如果行政案件中没有涉及任何违法事实或者行为,那么该案件将不予立案。这是因为行政诉讼的前提是存在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没有行政行为或者行政行为合法,那么就没有诉讼的必要。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某些事项可能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这些事项由于其性质特殊,不属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因此不予立案。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起诉期限,如果原告超过了这个期限才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将不予立案。这是因为行政诉讼需要及时进行,以保证行政效率和司法公正。
原告不适格:原告必须是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原告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原告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那么该案件将不予立案。
重复起诉:如果原告已经就同一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裁判或者正在审理中,那么原告再次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院将不予立案。
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其他一些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如诉讼请求不明确、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等,也可能导致案件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办理规定中确实存在不予立案的情形,并且这些情形都是基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如果您在行政诉讼中遇到了不予立案的情况,可以仔细核对是否符合上述情形,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