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如何累计计算受贿数额”这一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法律定罪量刑的重要环节,下面我将为您详细、深入地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未经处理”的含义。在司法实践中,“未经处理”指的是在司法机关立案、提起公诉前,受贿行为未被发现,或者虽然被发现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包括既未受过刑事处罚,也未受过党纪、行政处分。
接下来,我们来看累计计算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应将历次受贿的数额累计计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受贿行为的全面、准确评价,无论受贿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长短、金额大小,只要属于受贿性质且未经处理,均应将每次受贿的数额相加,得出累计受贿数额。
在具体应用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同种性质受贿行为的累计:所有未经处理的受贿行为,不论其形式如何(如现金、物品、财产性利益等),均应累计计算。对于物品和财产性利益,需按评估价值或实际情况合理估值后计入。
既遂与未遂情况的考虑:若受贿行为中既有既遂也有未遂,应分别计算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的数额。若两部分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若达到同一量刑幅度,则以受贿罪既遂处罚,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数额仍应累计计算。
时间跨度的考量:在累计受贿数额时,应考虑受贿行为发生的时间跨度。对于较长时间内持续受贿但每次数额较小的行为,也应纳入累计范围。但已受法律处理(如判刑、罚款等)的受贿行为不再计入。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的处理需要注意: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累计受贿数额时,必须确保每一笔受贿都有确凿的证据支持。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受贿数额才能被计入累计总额。对于证据不足或存在争议的受贿事实,不应计入累计数额。
综上所述,对于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情形,法律要求累计计算受贿数额,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全面、准确评价,并据此进行公正、合理的定罪量刑。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