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受贿数额的计算方式是累计计算。这意味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受贿且未经处理的情况,应将其所有受贿的数额进行累加,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应累计计算受贿数额。这里的“未经处理”既包括未达到定罪标准未受处理,也包括达到定罪标准未受处理,即既未受过刑事处罚,也未受过党纪、政务或行政处分。
具体理解
示例说明
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在多次受贿中,分别收受了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贿赂,且这些受贿行为均未经处理。那么,在计算其受贿数额时,应将这三次受贿的数额进行累加,即10万元+20万元+30万元=60万元,作为其定罪量刑的依据。
综上所述,多次受贿数额的计算是累计计算,这一原则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按照这一原则进行计算,以确保对受贿行为的准确评价和公正处理。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