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夫妻婚内签了各管各的协议且分居的情况下,另一方生病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 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在您描述的情形中,如果生病借款的一方能够证明该借款完全用于自己个人的医疗支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借款仅支付了自己单独的医疗费用,且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也未从中受益,同时债权人也无法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那么这笔借款通常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 即便夫妻之间签订了各管各的协议且处于分居状态,但如果借款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例如借款是为了支付家庭共同居住房屋的医疗相关费用(比如家中有人患病需要改善居住环境利于治疗,借款用于装修等),或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中为患病一方治疗以维持生意正常运转等情况,此时该借款就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只要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债务情形,就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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