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缠调解立案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撤案的。具体来说,撤案的情况和操作方式如下:
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申请撤案:
- 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希望终止调解程序,他们可以向负责调解的机构(如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提出撤案申请。
- 调解机构在审查双方的和解协议后,如果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和调解原则,通常会批准撤案申请,并出具相应的撤案文书。
一方或双方反悔或未履行和解协议:
- 如果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反悔,或者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调解机构反映情况,并请求继续调解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调解机构认为继续调解已无意义或无法达成新的和解协议,可能会根据一方或双方的申请,决定终止调解程序,但这并不等同于“撤案”的主动申请,而是基于调解失败的被动终止。不过,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看,这也意味着原调解立案的程序不再继续。
调解机构认为调解无望而主动撤案:
- 在某些情况下,调解机构可能认为双方之间的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或者调解已无实际意义,因此会主动决定终止调解程序,即撤案。
- 这通常发生在双方分歧过大、情绪对立严重,或者存在其他阻碍调解进行的因素时。
操作建议:
- 如果您希望撤案,首先应当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看是否能够达成一致的和解意见。
- 如果达成和解,双方应共同向调解机构提交撤案申请,并附上和解协议作为证明。
- 如果无法达成和解,或者对方不配合撤案,您可以向调解机构说明情况,并请求其根据法律规定和调解原则作出决定。
- 在整个过程中,保留好所有与调解和撤案相关的文件和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