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公告送达的时间要算入总的时效吗-倪海杰律师|法行宝
2026-03-11 劳动纠纷

在解答您关于“工伤认定时公告送达的时间是否要算入总的时效”这一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工伤认定流程中的几个关键时间节点和送达方式的相关规定。

一、工伤认定决定的作出与送达时限

根据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决定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在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送达方式及公告送达的特殊性

送达方式通常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在特定情况下,如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时,会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方式,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一定期限(如15日)后,视为送达。

三、公告送达时间是否计入总时效

关键在于理解“工伤认定时限”的起算点和计算方式。工伤认定时限的起算时间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即申请人按规定完整地提交了申请材料之日。若因材料不完整需要补正,则从材料补齐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公告送达的时间,并不直接计入工伤认定的作出时限内,因为公告送达是在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等常规方式下的替代方式,其本身并不构成工伤认定流程中的“处理时间”。

四、特殊情况下的时限中止

此外,还需注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工伤认定过程中出现需要中止的情形(如需要等待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等),工伤认定时限会中止,中止时限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法定时限内。当中止情形消除后,工伤认定程序会依法恢复。

五、结合具体案例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若贵阳市工伤认定办公室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因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那么公告发出的15日(或规定的其他期限)并不计入工伤认定的作出时限内。即,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或15日,视情况而定)内作出决定,并再额外给予20日的送达期限,若采用公告送达,则公告期限不计入这20日或总时限内。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时公告送达的时间不计入总的工伤认定时限内。但请注意,整个工伤认定流程仍需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包括受理、作出决定和送达等各个环节。若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