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哪些病可以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问题,这主要依据的是《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可以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疾病及情况: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
- 经治疗后遗有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 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 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 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呼吸系统疾病:
心血管疾病:
-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血液系统疾病:
-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
消化系统疾病:
-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泌尿系统疾病:
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
- 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恶性肿瘤:
-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眼科疾病:
-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精神疾病:
-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等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 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其他:
-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特别说明:
- “长期”通常指的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 “系统治疗”指的是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在实务中,对于如何证明丧失劳动能力,除了依据上述标准进行鉴定外,还可以参考民政部颁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例如,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等特定情形,可以不必通过提交鉴定意见来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