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为分公司 追加母公司为被执行人后是否还能再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商静律师|法行宝
2026-03-11 公司事务

在执行程序中,若已追加母公司为被执行人,特定情形下仍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主要基于股东的出资责任、人格混同以及清算责任等法律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基于股东出资责任的追加

    •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若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如公司,包括分公司背后的母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已经追加了母公司,如果母公司的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仍然可以追加这些股东为被执行人。
    • 抽逃出资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害。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样,这一规定也适用于母公司的股东。
  2. 基于人格混同的追加

    • 当股东与公司(包括母公司)存在财务混同、业务混同等情形,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如果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母公司已被追加,且母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人格混同,那么申请执行人可通过诉讼程序确认人格混同事实后,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不过,这一步骤通常需要先通过诉讼确认人格混同,再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
  3. 基于清算责任的追加

    • 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股东:若公司(包括母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注销且未完成法定清算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可据此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
    •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若股东未及时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或灭失,债权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主张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追加程序的法律要求:

  • 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通过书面申请方式提出,并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上述违法情形。
  • 法院将依法组织听证审查,重点核查股东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
  •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将裁定追加;不符合条件的则予以驳回。

总结与建议:

  •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
  • 若已追加母公司为被执行人,但母公司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人格混同或清算责任等情形,仍可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
  • 建议在申请追加前,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制定合适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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