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提出的“侵犯负有监护特殊职责的人员构成什么罪”这一问题,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如果与他们所监护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被严格禁止的,并会构成犯罪。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恶劣”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可以找到一些具体的情形,比如长期发生性关系、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致使被害人感染严重性病、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制作视频或照片并传播等,这些都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此外,如果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这一行为将不再被视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而是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强奸罪的刑罚通常更为严厉,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所述,侵犯负有监护特殊职责的人员,如果与他们所监护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将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或强奸罪,具体罪名和刑罚将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来确定。这一法律规定旨在严厉打击利用未成年女性的幼稚、无知、怯懦、易骗等特性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