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侵害罪自愿的构成吗-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07-09 刑事辩护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侵害罪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该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且该罪的主体仅限于对这类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具体来说,即使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如果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利用其地位或权力,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仍然可能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女性可能由于年龄、经验或心理状态的限制,无法真正同意或理解性行为的后果,因此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例如,如果一名老师明知其学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对其存在依赖或信任关系,却利用这种关系与学生发生性关系,即使学生表面上是“自愿”的,老师也可能因违反其照护职责而构成该罪。

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时,不能仅依据双方的“自愿”来断定,还需考虑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特殊地位和职责,以及未成年女性的年龄、经验和心理状态等因素。如果涉及此类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