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能否继续行使该承包地经营权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女儿与母亲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对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虽然经营权不能直接继承,但女儿作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母亲年老无法继续耕种的情况下,可通过家庭内部协商或集体经济组织调整程序,继续承包经营该土地。
- 实践中,若母亲为户主,女儿作为家庭成员本就享有该承包地的经营权,无需额外手续即可继续耕种;若母亲为个人承包,女儿需与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但通常集体会优先考虑家庭内部承接。
若女儿不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死亡且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的,承包地由集体收回。此时女儿无法直接继承或继续行使经营权,但可与集体协商流转土地经营权(如转包、出租),或通过协商将土地交回集体并获得相应补偿。
- 需注意:若母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了“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女儿作为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不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限制。
建议操作步骤:
- 确认女儿与母亲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查阅母亲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式”(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及“承包期限”;
- 若为家庭承包且女儿同属集体成员,可与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经营权承接手续;
- 若女儿非集体成员或承包方式特殊,建议通过协商流转或交回集体处理,避免侵权风险。
风险提示:未经集体同意擅自耕种可能构成侵权,需谨慎处理。如有具体合同或集体规定,可进一步向我提供细节,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