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什么时间起施行-陈海峰律师|法行宝
2026-03-09 劳动纠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起正式施行。这一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第619号令的形式公布,旨在全面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其生理特点可能造成的特殊困难。

该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它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要求,包括禁止从事的高风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限制等,确保了女职工在这些特殊时期能够得到充分的照顾和保护。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女职工在产假、工资待遇、哺乳时间等方面的权益,为女职工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实施,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旧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被废止。这一变化标志着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更新。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要求,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同时,女职工也应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情况,女职工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申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