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赂罪三种情形有哪些-林荔枝律师|法行宝
2026-03-08 刑事辩护

共同受贿罪的三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受贿:

    • 情形描述: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受贿行为。他们可能分工合作,有的负责收受财物,有的负责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或者共同收受财物并共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 法律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这一行为时,就构成了共同受贿罪。
    • 法律后果:共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复数,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共同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受贿的数额和情节,可能面临不同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需区分身份):

    • 情形描述:这种情况通常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如企业员工、社会人员等)勾结,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非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协助收受财物或提供其他帮助。但需注意,若非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则可能不构成共同受贿,而是构成其他犯罪,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其身份符合该罪主体要求)或帮助犯等。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更常见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收受财物,此时非国家工作人员可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共犯。
    • 法律背景:虽然非国家工作人员本身不直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但当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受贿行为时,可以成为共同受贿罪的共犯。这主要依据的是共同犯罪的理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将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罚的轻重将取决于受贿的数额、情节以及各自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
  3. 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

    • 情形描述:特定关系人通常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受贿行为。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或情人收受他人财物,并告知国家工作人员,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 法律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这是为了打击那些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特定关系人进行受贿的腐败行为。
    • 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都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刑罚的轻重将取决于受贿的数额、情节以及各自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如果特定关系人未通谋,只是代为收受财物后告知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或未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则特定关系人可能不构成共同受贿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特定关系人代为收受财物的情况,通常会结合国家工作人员的知情程度、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总结与建议: 共同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犯罪,它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也破坏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公信力。因此,对于共同受贿罪的打击和惩治一直是我国刑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共同受贿罪的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