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台账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
- 需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 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保存期限同进货查验记录要求。
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 需详细记录使用日期、使用品种、使用量、使用范围及所生产食品名称等信息,确保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
食品召回及处理记录
- 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召回,应记录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召回原因、召回时间、处理方式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记录
- 包括从业人员姓名、健康证明编号、健康检查日期及有效期等信息,确保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食品留样记录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等需留样的场所,应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及留样设备温度等信息,留样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注意事项:
- 台账记录需真实、完整、可追溯,不得伪造或篡改。
- 鼓励采用电子化手段记录台账,但需确保数据安全且可随时调取。
- 若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台账制度,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甚至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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