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认定-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6-03-06 刑事辩护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假释等法律措施适用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其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以下从含义、法律规定、判断因素及建议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含义与重要性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指的是犯罪人在经过教育改造、心理矫治等过程后,主观上不再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这一判断对于决定是否对犯罪人采取假释等法律措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体现了法律对人性的尊重和对犯罪人改过自新的鼓励。

二、相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也强调,在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时,需综合考虑罪犯的一贯表现、犯罪情节、犯罪原因及改造表现等因素。

三、判断时考虑的因素

  1. 犯罪人的个人情况

    • 年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因心理和生理特点,再犯罪可能性相对较低。
    • 性格特点:性格温和、稳重、有责任感的人再犯罪风险较小。
    • 教育背景: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法律意识强,再犯罪可能性较低。
  2. 犯罪情节

    • 犯罪动机:非恶意因素导致的犯罪,如冲动、情绪失控或生活所迫,且犯罪后能认识到错误,再犯罪可能性小。
    • 犯罪手段:犯罪手段温和、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再犯罪风险低。
    • 犯罪后果:犯罪后果轻微且已积极补救者,再犯罪可能性降低。
  3. 犯罪后的表现

    • 自首、立功表现: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或有立功表现者,表明认罪悔罪,再犯罪风险小。
    • 退赃退赔情况:积极退赃退赔者,显示悔悟态度,再犯罪可能性降低。
    • 服刑期间表现: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改造活动、学习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者,再犯罪风险小。
  4. 社会支持与环境

    • 社会支持系统的完善程度,如家庭、社区的支持,以及心理咨询和辅导的可用性,也是评估再犯罪危险的重要因素。良好的社会支持有助于犯罪人更好地融入社会,降低再犯罪风险。

四、具体建议

  1. 积极表现:在服刑期间,犯罪人应严格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改造活动,学习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以展示自己的悔改态度和降低再犯罪的风险。
  2. 寻求社会支持:犯罪人应积极与家庭、社区等建立联系,寻求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也可以寻求心理咨询和辅导,以更好地处理自己的心理问题和情绪困扰。
  3. 准备相关材料:在申请假释时,犯罪人应准备充分的材料来证明自己“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服刑期间的表现记录、心理咨询报告、家庭和社会支持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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