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还能要求降低合同价款吗-姚敏利律师|法行宝
2026-03-06 合同纠纷

结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降低合同价款,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正常履行完毕且无特殊约定的情况

在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且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可以调整价款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基本原则——契约严守原则,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价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一旦合同履行完毕,就意味着双方已经按照约定的价款完成了交易,此时要求降低合同价款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以 10 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一批货物,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甲也支付了 10 万元货款,合同履行完毕。在这种情况下,甲就不能再要求乙降低合同价款。

存在法定可变更或撤销事由的情况

如果合同在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定可变更或撤销的事由,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发现这些问题,那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如果合同被变更,就可能涉及到合同价款的调整,包括降低合同价款。

  • 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例如,甲以为自己购买的是某品牌的正品手机,实际上乙交付的是该品牌的翻新机,甲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现这一问题,就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变更合同,降低合同价款。
  •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甲因急需资金,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乙,合同履行完毕后,甲认为该交易显失公平,可以请求变更合同,调整房屋价款。
  • 欺诈、胁迫: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例如,乙通过伪造文件、虚构事实等手段欺骗甲,使甲以高价购买了乙的货物,甲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现被欺诈,可以要求变更合同,降低价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的情况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也可能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约定甲以固定的价格向乙供应原材料。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甲继续按照原合同价格供货将遭受巨大损失,此时甲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与乙协商调整合同价款,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适当提高供货价格。不过,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非常严格,需要满足“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预见”“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等要件。

建议:如果你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上述可以要求降低合同价款的情形,建议先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沟通记录、证明情势变更或法定可变更事由的材料等,然后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