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哪条规定人员死亡后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余额-陶舒怡律师|法行宝
2026-03-06 经济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或退还。具体分析如下:

  1.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核心要点: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属于个人财产,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需经过复杂程序即可退还。
  2.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该条款补充说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关联性:虽然第十七条主要规定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结合第十四条,可理解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的退还与遗属待遇的领取是并行不悖的,均属于死亡后的社保权益处理范畴。

实务操作建议:

  • 继承人需携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公证书等)、身份证等材料,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手续。
  • 若参保人员死亡时未达到退休年龄,其个人账户余额全额退还;若已领取养老金,则退还个人账户剩余部分(即扣除已领取部分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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