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肖像权归属-林珠律师|法行宝
2026-03-06 侵权纠纷

结论概述

结合新闻背景中敖瑞鹏与嘉尚传媒合约到期不续的传闻,艺人肖像权原则上始终归属于艺人本人,经纪公司仅在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使用权;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或到期后未续约,经纪公司继续使用艺人肖像可能构成侵权。以下从法律归属、合同约定、侵权风险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肖像权的法律归属:艺人天然享有,他人使用需授权

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一规定明确了肖像权的原始归属:

  1. 艺人作为肖像权人:敖瑞鹏作为自然人,天然拥有其肖像权,包括对自身形象的控制权、支配权及收益权。
  2. 使用需合法授权:无论是经纪公司、广告商还是其他第三方,若需使用敖瑞鹏的肖像(如宣传海报、商业广告等),必须获得其本人或合法授权主体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新闻背景关联:若敖瑞鹏与嘉尚传媒的合约已到期且未续约,嘉尚传媒此前基于合同获得的肖像使用权可能终止。此时,若嘉尚传媒继续使用敖瑞鹏的肖像(如发布旧宣传物料、利用其形象推广新项目),可能因缺乏合法授权而面临侵权风险。

二、合同约定:授权范围、期限及到期后的处理是关键

肖像权的使用通常通过合同约定授权范围,需重点关注以下条款:

  1. 授权范围:合同应明确肖像使用的具体场景(如广告、社交媒体、线下活动等)、地域范围及是否允许转授权。
  2. 授权期限:合同需约定授权的起止时间。若合约到期且未续约,授权自动终止,经纪公司无权继续使用艺人肖像。
  3. 到期后的处理:合同可约定到期后肖像使用权的归属(如是否允许经纪公司继续使用存量物料、是否需销毁或删除相关素材)。若未约定,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经纪公司继续使用可能构成无权代理,需承担侵权责任。

新闻背景关联:若敖瑞鹏与嘉尚传媒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到期后肖像使用权归属”或“存量物料处理方式”,嘉尚传媒在合约到期后继续使用敖瑞鹏肖像的行为,可能因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而被认定为侵权。

三、侵权风险:未经授权使用肖像的法律后果

若经纪公司未经艺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995条,肖像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主张赔偿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 行政责任:若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如多次侵权、获利巨大),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刑事责任:极少数情况下,若侵权行为构成犯罪(如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侵犯肖像权),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背景关联:若嘉尚传媒在合约到期后继续使用敖瑞鹏肖像,敖瑞鹏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停止使用、删除相关物料,并主张赔偿损失。若嘉尚传媒拒不配合,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

四、对行业的警示与建议

  1. 合同条款需明确:经纪公司与艺人签订合同时,应详细约定肖像权的授权范围、期限及到期后的处理方式,避免模糊条款导致纠纷。
  2. 到期后及时清理物料:合约到期后,经纪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艺人肖像,并清理存量物料(如删除社交媒体上的旧宣传图、下架线下广告等),以降低侵权风险。
  3. 艺人需加强权利意识:艺人应主动了解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在签约时明确自身权利边界,并在合约到期后及时监督经纪公司的行为,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总结

艺人肖像权原则上归属于艺人本人,经纪公司仅在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使用权。若合约到期且未续约,经纪公司继续使用艺人肖像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建议经纪公司与艺人在合同中明确肖像权的授权条款,并在合约到期后及时清理相关物料,以避免法律纠纷。若您有具体合同或侵权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