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立执行监督案子却错误立了审判监督案子,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向原立案法院提出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认为法院立案错误的,有权向原立案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对立案行为进行审查并纠正。在提出异议时,需明确指出立案错误的具体情形,如案件性质认定错误、适用程序错误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在收到异议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纠正的决定。
申请上级法院监督
若原立案法院未予纠正或当事人对原立案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请监督。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立案行为进行监督,并可指令下级法院纠正错误的立案行为。在申请上级法院监督时,需提交书面申请,详细阐述立案错误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救济
若审判监督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且当事人认为该案件本不应作为审判监督案件立案,而应作为执行监督案件处理,可考虑在再审程序中提出相关主张。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就原判决、裁定的错误提出申诉,并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立案确有错误,可依法撤销原判决、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正确的程序进行审理。
在救济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