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原文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如下:
劳动者因特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 当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无过失性辞退: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 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
- 用人单位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重整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 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如《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据特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等。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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